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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捐赠和受赠 第三章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优惠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当前,我国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全民医保基本实现,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初步建立,人民群众得到明显实惠,也为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创造了良好条件。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要继续贯彻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福发〔1990〕21号,1990年9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第三条社会福利企业所